高雄市天主教道明中學德行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學生德行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據教育部97年6月26日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98年10月26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
二、本校辦理有關學生德行評量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皆依本規定辦理。
三、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四、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留校查看及輔導轉學。
(三)獎懲換算基準:一小功相等於3嘉獎,一大功相等於9嘉獎;一小過相等於3警告,一大過相等於9警告。
(四)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五)前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行善銷過辦法」實施。
五、德行評量之出缺勤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學生請產假、娩假、流產假及育嬰假時,依「懷孕學生請假規定」,其餘假別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二)學生請假依請假規定須檢附相關證明,每日以八節課計算。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三)缺課未依「學生請假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以曠課論處。
(四)學期末德行結算:
1.遲到累積3次(含早讀、晨操、午休、正課)記警告乙次(6次警告兩次,以此類推)。
2.早退累積3次(含早讀、晨操、午休、正課)記警告乙次(6次警告兩次,以此類推)。
3.缺席累積2次(含早讀、晨操、午休)記警告乙次(4次警告兩次,以此類推)。
4.以上相關紀錄可於學期結束前以愛校服務抵消(遲到、早退1次以愛校服務1次抵消,缺席1次以愛校服務2次抵消)。(五)全學期全勤者記小功乙次。
六、學生於學期中有下列情形者,學生事務處應會同導師、輔導室及輔導教官召開個案輔導會議追蹤輔導:
(一)獎懲相抵累計滿二大過
(二)曠課累積達三十四節。
七、每學期末學生德行評量,有下列情形者,得提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對學生進行輔導及安置:
(一)獎懲相抵累計滿三大過。
(二)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三)受「留校察看」之處分後,仍受小過以上(含)處分或再無故曠課。
(四)德行評量未達畢業標準。(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7條)
八、留校察看時間以ㄧ學期為原則,學期末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得決議撤銷、延長(繼續留校察看)或輔導、安置,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100.8.26)修訂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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