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學生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學生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100年9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規範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及100年9月20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61893號函訂定。
二、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必須經過家長同意並簽具申請書,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進校門後須立即關機,放學後 才可開機。
(二)未申請或申請後違反行動電話使用規範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處置。
三、在校時間若有特殊需要得經老師同意後方可使用。
四、若有以下情事違反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懲處:
   (一)未申請手機證經查獲者。(小過乙次)
   (二)已申請手機證,但未經師長同意在上學期間使用者。(小過乙次)
   (三)在校擅自使用充電器材者。(小過乙次)
   (四)考試期間在校內使用手機者。(大過乙次)
五、行動電話持有者應妥善保管、有關損壞、遺失,概與學校無關,完全由持有者自行負責。
六、如有未盡規範事宜,另行宣布。
  ※正確使用行動電話的方法:
   (一)倘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二)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電話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使用行動電話時,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1.緊急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2. 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3. 行動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4. 行動電話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檔案下載: n20111011155725.do
修改 公告時間: 201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