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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管理辦法

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社團管理辦法

98年8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8年8月3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 目的:為輔導學生充實生活技能、發展群育活動、訓練自治能力、培養領導才能、培養休閒生活、樹立優良校風,特定本辦法。
  • 對象:本校高中部一、二年級,及國中部一、二、三年級之在學生,除特殊理由經核准外,均需參加社團。
  • 分類:
    1. 學術類:以學術研究為目的之社團。
    2. 服務類: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3. 藝術類:以技藝研究為目的之社團。
    4. 體能類:以加強體能鍛鍊為目的之社團。
    5. 康樂類: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6. 綜合類:以涵蓋多種性質為目的之社團。
  • 一般規定:
    1. 社團事務及管理等督導事宜,由學生事務處訓育組負責。
    2. 社團須設輔導老師1人,由學生事務處聘任之。
    3. 社團依性質概分為「特殊社團」與「一般社團」。學生事務處於學期初,辦理特殊社團甄選事務。
    4. 學生事務處得隨時檢查社團活動記錄、課堂管理及各種資料,並於下學期辦理社團發表及評鑑。
    5. 社團活動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活動與成立之宗旨不合者,學生事務處得解散之。
    6. 社團如需辦理校外活動時,需於前一週至訓育組填妥申請表,辦理保險等相關事宜,由輔導老師擔任領隊,經核准後才可外出。活動結束後填「成果報告表」備查。
  • 指導老師:
    1. 本校教職員工有特殊才藝,足以指導社團活動者,有擔任社團指導之優先權利及義務,由學生事務處推薦,由校長核定。
    2. 若該社團校內無適當指導老師,由學生事務處遴選具專長之校外人士,由校長核定聘任,以一學年為任期,惟指導老師如有不適任情形時,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得隨時解聘。
    3. 指導老師之津貼,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
    4. 每學期初擬定該學期之社團發展訓練計畫及推動執行。
    5. 監督社團自籌經費之收支使用情形。
    6. 配合學校參與指導社團有關活動。
    7. 指導學生參加社團成果展及校慶社團展覽。
    8. 每學年第一學期初,須參加社團工作協調會。
  • 學生事務:
    1. 社團幹部:
  1. 特殊社團需於學期末選出新幹部,並將名單交至訓育組存查;一般社團於第1次上課時,由指導老師推薦或由社員推選出:社長、副社長、公關、文宣、總務、網管等幹部。
  2. 社團幹部應負點名之責,無故缺席以曠課論,社員若無法上課,應依程序請假。
  3. 擔任幹部期間表現優異者,於學期末辦理獎勵。
    1. 招生與轉社:
  1. 學期初公佈社團名稱及相關規定後,國中部由同學填寫志願,再由學務處按照同學志願分發;高中則依學務處社團招生規定,由各社團自行招生,人數在30到40人為原則。
  2. 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始時,依學校行事曆,由社團幹部及指導老師擬定一學期之活動計畫。
  3. 社員一經報名分發後,不得轉社,須學期結束,第二學期開學時才可辦理轉社申請。轉社時,須由雙方社長及輔導老師簽名同意,經由學生事務處核准後才可轉社。
    1. 課程與活動:
  1. 課程時間為表定之星期五下午第3、4節。
  2. 地點由學生事務處依社團性質規劃。
  3. 社團非經許可不得邀請校外人士來參加活動或至校外活動。
  4. 社團應於下學期之社團週發表社團成果。
  5. 社團活動或內容無實質內容,經學生反應不良或查證上課管制不佳,經輔導後仍未改進者,學期結束予以汰除
  6. 填寫成立新社團申請書,經由學務處審核,核准後方可成立
  7. 社團活動如無法遵守學校規則,嚴重影響上課秩序,經學務處查核屬實得解散之。
    1. 新社團成立:
  1. 本校學生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均可於開學一週內,提出申請。
  2. 新社團至少需有15人(含)以上連署,並自行推選社長等幹部、召開申請會議,並詳實填寫會議內容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3. 新社團需載明:名稱、宗旨、幹部及社員名冊、經費、活動項目、其他重要事項。
  4. 學生發起組織之新社團時,需符合本辦法規定,向學生事務處登記,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由校長核可方得成立。

本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召開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檔案下載: 社團管理辦法.doc
修改 公告時間: 20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