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99年4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定名為『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會。

第 二 條 社聯會受學務處之規範與指導。

第二章 宗旨

第 三 條 社聯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全校學術、康樂、服務、體育、藝術、關懷社會及師生聯誼等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二、加強本校學生社團之聯繫與聯誼活動。

三、協助社團與校方意見之聯繫。

四、協助社團與外校聯繫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 四 條 凡本校學務處核備之學生團體之社團負責人及社員兩名成為社聯會之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

三、提案權、建議權。

四、遵行社聯會章程及決議。

五、擔任社聯會指派的工作與任務。

六、參加社聯大會及有關活動。

第四章 組織

第 六 條 社聯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見決定機關,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會議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經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於一個月內由主席召開臨時大會。

第 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社聯會的會務計畫。

三、選舉或罷免委員。

四、聽取委員會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討論各社團之報備及建議事項。

七、決定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若會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行其職權,若無故缺席則以社團評鑑處分之。

第 九 條 為推展會務,社聯會得設顧問三人,由社聯會舊幹部擔任,其責任為指導社聯會現任幹部,並於必要時解釋社聯章程。

第 十 條 社聯會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申選出二年級委員七人擔任,任期一年。委員會之成員必須於高中一年級時,德行成續甲等以上並取得家長及導師之同意。選舉辦法由學務處另行公告。

第十一條 委員會設會長一人,總理會務。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共七人均由委員會互選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設活動組、紀律組、總務組、文宣組、資料組。各組組長由委員擔任,各組組員由各社團社員或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各組職務如下:

一、活動組:推動社聯之活動計畫,協助各社團之活動運作及申請事項等等,支援學務處各項活動進行。

二、紀律組:考核會員出席大會暨活動狀況,整理社團紀錄簿並登錄各社團學員出缺席活動情形以及社團內部組織情形以作為社團評鑑之參考。

三、總務組:掌理有關社聯會之財物收支、會計及意見統計及各社團經費之申請等事項。

四、文宣組:掌理有關社聯及社團之文書及刊物發行,負責信件發放,活動文宣品之製作及宣傳及外校聯繫之事項。

五、資料組:負責議事規劃、社聯資料建立、活動攝影、相片整理及監督各社團活動資料之歸檔等。掌理有關會員聯繫、會員資料,及社團徽章之審核。

     以上各組由組長一人及組員三人為組成。如需增派人手,得報請學務處核定之。

第十四條 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擬定社聯會會務計畫。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督導各組處理日常會務。

五、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

六、審核社團申請之活動經費。

七、支援學務處辦理社團選社分社工作。

第十五條 各組工作會報由組長自行決定召集之。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成員若有怠忽職守、有損學校名譽等情事,學務處得做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本組織辦法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doc
修改 公告時間: 20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