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規定
97年5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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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0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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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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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處理本校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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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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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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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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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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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除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外,另置委員13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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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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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教師會會長、教師會副會長、國中教師1人、高中教師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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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代表:家長會代表2人(國高中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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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學生代表2人(國高中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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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之召開由生輔組長及生教組長列席並彙整個案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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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標準:請參見本校學生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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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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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重大)事件(大過含以上)發生初步處理完畢後,即由獎懲委員會召集人奉校長指示,召集獎懲委員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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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必要時得通知該生導師、任課老師及受處分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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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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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委員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獎懲內容,作成決定書,並載明事由、理由及獎懲依據,經校長同意後執行,並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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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定書,校長認為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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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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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公佈決議結果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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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經行政會議審核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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