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96年8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99年7月3日校務會議修正

  • 本要點依據98.10.26教育部頒「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 本要點依據本校96.8.24校務會議通過「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第十六條訂定之,並經99.7.3校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次數。

(九)行為後之表現。

  •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狀。

           (3)獎盃。

              (4)榮譽獎章。

(二)懲罰: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特別懲罰:

             (1)留校查看。

(2)輔導轉學。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儀整潔,堪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六)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促進同學互助合作者。

(八)擔任值日生特別盡職者。

(九)自願為學校或班級服務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一)體育活動時,能展現運動精神者。

(十二)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三)生活常規日益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在車船上讓座予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五)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六)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端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失者。

(五)熱心參與正當課餘活動且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愛國運動,有具體表現者。

(七)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十二)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具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異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使學校免於蒙受損失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蹟者。

(八)經常幫助別人,有具體事證,堪為同儕典範者。

(九)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十)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 具有第七條各事項之一,而情形特殊、表現超凡者,予特別獎勵。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導者。

(四)服裝儀容不合規定或未按規定穿著者、未按規定複檢或複檢仍不合格者。

(五)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六)各項集合,態度不莊重或喧鬧者。

(七)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仍不改者。

(八)擔任值日生不盡責者。

(九)參加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者。

(十一)偷閱他人週記,日記或信箋者。

(十二)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三)不遵守課堂或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四)不慎破壞公物,且未自動報告者。

(十五)私自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宣傳單。

(十六)假日來校自修、運動,不遵守規定者。

(十七)未攜帶「乘車證」搭乘校車者。

(十八)搭乘校車時不出示「乘車證」接受驗票者。

(十九)不按乘車證車號搭乘校車者。

(二十)制服上衣穿鬆緊帶、鞋帶或其他帶子者。

(廿一)攜帶或在校園內嚼口香糖者。

(廿二)在校化妝、戴耳飾(項鍊、有色隱形眼鏡)、塗指甲油等行為者。

(廿三)經三聯單勸導三次後,仍違規者。

(廿四)上課時間進行與該節課無關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廿五)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對國旗國歌不敬者。

(二)欺騙師長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上、放學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或在校閱讀不良書刊、圖片、光碟、電玩、隨身聽,或與學習不相關之物品者。

(六)不假外出者。

(七)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而據為己有者。

(九)言行不檢或服儀不合規定,經記警告仍不改善者。

(十)擾亂團體秩序,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一)擔任班級幹部或糾察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行者。

(十二)不遵守課堂秩序因而影響教學,情節輕微者。

(十三)無正當理由缺曠課者。

(十四)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無效者。

(十五)故意將個人基本資料,家長通知單等地址電話書寫錯誤者。

(十六)無正當理由不事先報備,未按時完成註冊手續者。

(十七)在校內張貼、散發、傳遞不當書報影響校安者。

(十八)利用網路進入色情、暴力等不適宜網站。

(十九)冒用他人帳號使用網路。

(二十)未申請手機證而被查獲者。

(廿一)已申請手機證,於上學期間使用者。

(廿二)上課時間閱讀報紙、雜誌、小說,或其他與該節課無關之書籍。

(廿三)上課期間無故缺曠在校園遊蕩(福利社、圖書館、操場打球等)者。

(廿四)無故不參加所屬社團者。

(廿五)未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廿六)上課使用手機、電玩等電子產品者。

(廿七)違反第九條各項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欺侮、恐嚇、毆打同學或同學互毆情節輕微者。

(二)糾集聚眾或參與集體滋事,衍生校安問題者。

(三)態度傲慢藐視或辱罵師長情節輕微者。

(四)冒用他人乘車證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五)惡意製造校園髒亂、噪音或丟擲危害人身安全之物品。

(六)撕毀學校佈告或未經學校同意即自行張貼、塗噴校園公物者。

(七)盜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八)偽造文書或冒用印章、塗改點名單、請假卡、成績單或相關文件者。

(九)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礙公共安全者。

(十)出入不正當場所,行為不檢者。

(十一)校外言行有損校譽者。

(十二)寄宿生不假外宿者。

(十三)喝酒、賭博、吃檳榔者。

(十四)校內吸煙、攜帶香菸或打火機者。

(十五)散播不實情事,引發同學起爭端者。

(十六)強行或威脅借取金錢、財物者。

(十七)故意損壞公物(包括電梯、教室內外各項配備)或校園環境,情節嚴重者。

(十八)違規騎(乘)機車者。

(十九)利用網路進行直銷,或販賣物品等商業行為者(發生之糾紛或賠償,由其本人或監護人負責處理完善。)

(二十)考試期間在校內使用手機者。

(廿一)進出校園翻越圍牆者。

(廿二)擅改外出單或偽造外出單者。

(廿三)學校重大集會或活動,惡意滋事者。

(廿四)男女交往行為不檢者。

(廿五)對同學惡作劇,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六)未購買車票搭乘校車者。

(廿七)違反第十條各項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八)於校外違反上述第十一條各款者,加重處分。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留校查看:

(一)在校內、外參與鬥毆,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校規屢誡不聽,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四)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五)態度傲慢,辱罵師長,情節嚴重者。

(六)利用網路、BBS等電子媒體傳播(張貼)不實言論(佈告)誹謗學校,或侮辱師長、同學。

(七)正課時間不假外出至網咖或不當場所者。

(八)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

(九)其他合於留校查看者。

  •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輔導轉學:

(一)留校查看期間內(自留查之日起)再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屢誡不聽者。

(四)攜帶凶器滋事者。

(五)故意毀損國旗或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六)違反政府刑罰法令之行為。

(七)校外滋事鬥毆,使人成傷,情節嚴重者。

(八)對老師或同學性騷擾、偷拍,經「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九)違反第十二條各項之一其情節特別嚴重者。

  •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負有學生獎懲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大過者應知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由學務處簽請  校長核定公佈。特別獎懲,應經獎懲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學生退學應列舉事實陳報教育局核備。
  •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功過均消減。
  • 學生之獎懲均應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 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訓導會議,將決議簽請  校長特別處理之。
  •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下載: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doc
修改 公告時間: 20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