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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代表隊組織管理及優秀運動員獎懲辦法

道明中學運動代表隊組織管理及優秀運動員獎懲辦法

98年4月21日經行政會議修正

一、宗旨:為增進學生運動技能、提高運動水準、發揮團體精神、聯絡校際間感情、爭取學校及個人榮譽特訂本辦法。

二、組訓規定:

(一)組隊方式:代表隊成員由校運、班際比賽及各項運動競賽中遴選或由教師推荐,經體育組會同指導教師選拔測驗組成之。

(二)選拔標準:選拔除運動技術優異以外,仍須具備下列條件:

1.體格健全能適應劇烈運動者。

2.學業成續平均及格者。

3.品德良好操行成續在乙等以上者。

4.須有優良運動道德及進取精神並具榮譽感者。

5.具家長同意書。

(三)選拔時間:於每學年暑期輔導課期間舉行選拔。

(四)訓練時間:原則於社團活動中,如須增加訓練時間時得報請學務主任。

(五)指導人員:代表隊指導人員由具有專長之本校體育教師擔任之。

(六)訓練管理:訓練時須術德兼顧,並注意安全之維護,運動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服從指導教師指導。

2.練習時不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練習時,須向指導教師請假。

3.借用器材須按借用手續辦理,並按時歸還,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照價賠償。

4.各項運動器材要注意安全並愛惜使用。

5.要保持訓練環境清潔並加以打掃。

6.代表隊需協助學校所有體育活動。

三、代表隊待遇與獎懲:

(一)代表隊運動比賽服裝由學校製發,但比賽後收回體育組統一洗滌保管。

(二)凡參加各類比賽獲頒獎狀有優異表現者給予下列獎勵:

1.酌情議獎以資鼓勵。

2.利用集會公開介紹表揚。

3.體育成績給予加分。

4.頒發運動績優獎學金。

5.優先參加各種社團活動。

6.輔導參加升學保送甄選。

(三)凡入選校隊後,無故拒絕參加校隊活動時體育組做下列各項給予處置:

1.給予警告、記過等處罰。

2.體育成績予以扣考。

3.不得參加其他各項社團活動。

4.不得參加體育組所舉辦各種體育活動。

(四)凡學業較差無運動道德或不服從指導老師之學生,體育組有權令其退出代表隊。

(五)如代表隊學生訓練績效良好,經教練提出申請後,依獎勵運動績優生學業輔導辦法給予學科加分優待。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 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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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公告時間: 20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