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道明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89年3月14日高市社局一字第7572號函准予備查
102年12月22日第7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稱為天主教道明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校友會,簡稱為道明中學校友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
第 三 條 本會以校友聯誼、凝聚校友力量協助母校推展校務發展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354號【道明中學校內】。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擔任校友與學校間交流平台。
二、增進校友福利及服務事項。
三、協助母校推展校務。
四、關於校友現狀動態之調查建檔及聯絡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資格分為下列二種:

普通會員
凡道明中學畢業,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繳納會費者。

贊助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繳納會費或捐助,經理事會審議 通過者。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普通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普通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則有表決權。每一贊助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明顯嚴重妨害本會名譽或惡意干擾會務運作者,經理監事會全體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令其出會,並送會員大會追認。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追認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五、審查年度收支狀況。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出會。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當然主席。
理事長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出會。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三條 本會設秘書組、財務組、聯絡公關組、資料組、活動組等五組。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榮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監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陸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永久會費 :普通會員一次繳納壹萬貳仟元者(已含入會費)為永久會員,之後不必繳納常年會費。
四、具學生身分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減半。
五、會員或社會大眾捐款。
六、會費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監)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母校道明中學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